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易,425,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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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健豪



選任辯護人王琛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獻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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