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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指定送達代收人梁懷德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告林美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楊舒婷
法官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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