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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
原告黃春潭
被告楊承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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