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曹登堯
相 對 人 李金忠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郭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113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17號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李東益書 記 官 林瀚章通 譯 丁維莙調解委員 顏得利調解委員 羅建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曹登堯相對人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於民國113年7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600元。
㈡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㈢聲請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曹登堯 相對人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瀚章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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