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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金獅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2號),聲請轉介修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金獅(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7月30日安排與告訴人張朝基進行調解,惟均未能成立,茲因被告向友人借得款項,有望達成前次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建議之賠償金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之規定,聲請將本案移付調解等語。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案業於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113年度訴字第132號卷第435頁),然被告遲至113年8月7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章可查(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4號卷第3頁),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爰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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