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32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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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馨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馨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蕾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6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附表編號7至10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11至13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而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11年5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時間、侵害法益、情節、行為次數、違反之嚴重性,參酌受刑人之意見(本院卷第453頁),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3罪) 犯 罪 日 期 00年0月間某日 101年3月15日 99年6月14日至102年11月22日止 101年06月05日 102年10月09日 102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10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10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10年03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9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18日 107年12月18日 110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號 編號1-2:經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 編號3-6: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臺灣高院、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5罪) 有期徒刑5月(4罪) 有期徒刑6月(6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07月05日 101年08月10日 101年11月09日 101年12月10日 102年1月10日 102年01月31日 102年12月10日 103年01月10日 103年01月15日 101年09月10日 101年10月09日 101年12月28日 102年03月08日 102年04月10日 102年11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87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87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判決日期 110年03月09日 110年03月09日 110年03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9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9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號 編號3-6: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臺灣高院、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7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07月06日 102年09月03日 102年04月24日 102年05月28日 102年06月25日 102年07月25日 102年05月06日 102年08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士林地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士林地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1號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14日 110年01月14日 110年0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2日 111年09月22日 111年0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2號 編號7-10:經臺灣高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2罪) 有期徒刑7月(4罪) 有期徒刑8月(4罪) 犯 罪 日 期 102年06月05日 102年07月08日 101年09月03日 101年12月03日 101年12月26日 102年03月01日 101年09月04日 101年10月02日 101年11月05日 102年0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士林地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士林地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14日 112年08月04日 112年08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2日 112年09月13日 112年0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8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83號 編號7-10:經臺灣高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號11-13:經本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1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24日 102年04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83號 編號11-13:經本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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