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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峰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峰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峰隆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2、3至4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8月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3至4、5、7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則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憑(本院卷第9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而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4年4月15日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之類型、侵害法益、情節、行為次數、違反之嚴重性,參酌受刑人之意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審酌罪刑相當與刑罰預防效用,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2月8日 108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98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87號、第57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98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87號、第57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98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87號、第5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29日 109年05月29日 109年0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7月13日 109年07月13日 109年0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74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74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745號 (編號1-2:桃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3-4:桃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5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07月20日晚間7、8時許 108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98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87號、第57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3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03號、109年度偵字第153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988號、第6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31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29日 109年08月06日 109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7月13日 109年08月06日 110年0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74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9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88號 (編號3-4:桃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5日)
編 號 7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0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1年0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0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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