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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江正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3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希望法官讓我回去照顧母親,我母親失智又罹癌,就算1、2天也好,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於案發後旋即逃逸之情節,佐以其前有多達21筆通緝紀錄,其中111年至112年間即多達11筆,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復無法具保(見本院113訴6號卷第88頁),顯無其他處分可替代,是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所指照顧母親乙節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無涉,被告所為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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