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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昱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昱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昱緯因犯毀損債權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毀損債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35頁、第41至60頁)。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加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1年3月內,定應執行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雖已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罪名各為傷害罪、妨害自由、毀損債權罪,且各次犯行之時間為於109年9月至000年0月間,兼衡其上開4罪之罪質類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復參酌受刑人於本院所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應定有期徒刑1年1月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0年4月22日 110年5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41號(已執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78號 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88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毀損債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10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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