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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王仁傑
選任輔佐人張杰
選任辯護人張智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38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又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而此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下級審之上級審而言。查聲請人即被告王仁傑(下稱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聲請指定管轄,然依前揭說明,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且其前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業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聲字第781號、113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亦有該案號裁定2份在卷可查,今又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官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件:刑事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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