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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劦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13年度訴字第471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劦曜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劦曜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李劦曜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亦審結在案,今被告以家庭因素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現若能以具保方式,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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