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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豪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豪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10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0年5月20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於110年6月23日確定;
②因妨害秩序案,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4月11日確定;
③因竊盜案件,經嘉義地院於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嘉簡字第4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於110年6月8日確定;
④因詐欺案件,經嘉義地院於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於110年9月8日確定;
前開①至④案,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71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又受刑人自110年7月2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6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681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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