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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學 王智學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蘇琬能」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欣潔」。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蘇琬能」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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