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竣羽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王筑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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