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楊壽齡
被 告 陳文祥
江晟佑(原名:江富山)
許明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何廷宇、葉凱均部分,因其等現通緝中尚未審結,應俟其通緝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
至原告就被告邱聖鵬部分起訴請求其損害賠償,本院另為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本件刑事判決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因該日颱風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延後至開始上班、開始上課日首日宣判。)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