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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19、6252、6842、6843、6844、6846、8347、8348、8349、8350、8351、83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湖簡字第2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92、11602、12833、13678、14899、15492、1724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77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嘉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嘉眞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工具,藉此逃避執法人員循線追查,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前之某日,將其所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其身分證件,以不詳方式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凱」之人,供他人作為取得詐欺所得款項之轉帳帳戶。
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中信銀行、臺灣銀行帳戶、身分證件後,即於111年10月20日,以上開身分證件向中信銀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所示),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
二、證據標目㈠犯罪事實全部⒈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㈡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部分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法令適用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尚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適用,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被告提供上開中信銀行、臺灣銀行帳戶資料、身分證件予「阿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代為申請開立上開中信銀行數位帳戶,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取得或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用,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特定犯罪所得,其行為已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即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犯行。
而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上開中信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予他人,可能將由詐欺犯罪者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手,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當已有所預見,並容認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罪名及處罰條文⒈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892、11602、12833、13678、14899、15492、1724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31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㈣科刑上一罪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中信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身分證件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向被害人等29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所定之刑處斷。
㈤法律上之減輕⒈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本件犯行坦承不諱,堪認已自白,是就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四、量刑理由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上開中信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身分證件提供與「阿凱」,以此方式幫助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嚴重危害交易及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
㈡就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
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3帳戶後,所為詐欺及洗錢犯行造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
考量被告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
綜上,本件犯行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應屬中度之範疇。
㈢另考量被告於本件犯行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現無業,經濟來源仰賴補助,與子女、乾女兒同住,尚須扶養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被告將上開中信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身分證件,交付與「阿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向被害人詐取財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既未經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考量上開金融卡本體財產價值低微,且因人頭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失去作用,衡諸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固將上開中信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身分證件提供與「阿凱」使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持以提領款項,然依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應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㈢末按幫助犯僅係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無庸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就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犯罪所得,尚無從併為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劉畊甫、楊舒婷、陳銘鋒、林希鴻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周子斌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8月3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周子斌,自稱「weir」、「園園助理」、「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周子斌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0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周子斌之警詢筆錄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⒊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2分許 50,000元 2 柯雅萍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柯雅萍,自稱「經濟師(總監)~Lotus」、「助理-陳靜儀」、「芊芊(飆股助理)」、「市場交易員-林振華」、「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6727」,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張巧鈴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柯雅萍之警詢筆錄 ⒉柯雅萍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 50,000元 3 張曉青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張曉青,自稱「斯特恩商學院-雪松(Alan)」、「Alan老師助理-小夏(Vicari)」、「市場營業員-林業」、「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0869」,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張曉青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9時42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張曉青之警詢筆錄 ⒉張曉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4 解文隆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7、8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解文隆,自稱「瑀璇moon」、「億創E TRADE」,並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解文隆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分許 2,355,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解文隆之警詢筆錄 ⒉解文隆提供之匯款回條聯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營業執照、授權書等翻拍照片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 2,184,000元 5 魏家平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1年6月1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魏家平,自稱「導師Lotus」、「助理~林麗」、「市場交易員-楊啟輝」、「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69」,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魏家平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9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魏家平之警詢筆錄 ⒉魏家平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畫面擷圖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 50,000元 6 張巧鈴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張巧鈴,自稱「蕭清峰」、「美欣」、「000288營業員」,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張巧鈴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1時55分許 3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張巧鈴之警詢筆錄 ⒉張巧鈴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畫面等翻拍照片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7 崔傑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1年9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崔傑,自稱「陳振國」、「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000686」,並佯稱:可操作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崔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崔傑之警詢筆錄 ⒉崔傑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 50,000元 8 李淑娥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李淑娥,自稱「泛大西洋營業員0000000」,並佯稱:可投資股票,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淑娥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李淑娥之警詢筆錄 ⒉李淑娥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 50,000元 9 林三維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以LINE、Telegram聯繫林三維,自稱、「助理-美欣」、「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021」,並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投資股票,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林三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 1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林三維之警詢筆錄 ⒉林三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畫面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 10,000元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2分許 10,000元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3分許 10,000元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4分許 10,000元 10 徐儷真 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以LINE聯繫徐儷真,自稱「嘉欣 禪股」,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徐儷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0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徐儷真之警詢筆錄 ⒉徐儷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網站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4分許 50,000元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7分許 50,000元 11 葛懷萱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年8月中旬某日,以LINE聯繫葛懷萱,自稱「助手~王可欣」,並佯稱:可操作投資,穩賺不賠,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葛懷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葛懷萱之警詢筆錄 ⒉葛懷萱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 5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9分許 5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 50,000元 12 陳玉霞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1年7月7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玉霞,自稱「股道-蕭青峰」、「助理-美欣」、「市場交易員-林世豪」,並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投資股票,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陳玉霞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1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陳玉霞之警詢筆錄 ⒉陳玉霞提供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3 宋靜嫺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1年9月13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宋靜嫺,自稱「楊立峰」、「助理-呂佳涵」、「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0468」,並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投資股票,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宋靜嫺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8分許 2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被害人宋靜嫺之警詢筆錄 ⒉宋靜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4 施文姬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年7月18日上午8時3分許,以LINE聯繫施文姬,自稱「Aaron」,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施文姬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施文姬之警詢筆錄 ⒉施文姬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畫面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5 宋自強 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以LINE聯繫宋自強,自稱「蔣.翰良」、「助理嘉妹」、「泛大西洋投資經理-陳文靜」,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宋自強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被害人宋自強之警詢筆錄 ⒉宋自強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7分許 50,000元 16 王心智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1年10月20日前之某日,以LINE聯繫王心智,自稱「陳振國」、「助教-林蘇怡」、「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王心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王心智之警詢筆錄 ⒉王心智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0月21日上午9時15分許 50,000元 17 呂懿辰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呂懿辰,自稱「蔣翰良」、「助理 嘉妹」、「泛大西洋投資營業員-李欣然」,並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投資股票,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呂懿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 3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呂懿辰之警詢筆錄 ⒉呂懿辰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應用軟體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8 高偉豪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1年10月20日前之某日,以LINE聯繫高偉豪,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高偉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許 10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被害人高偉豪之警詢筆錄 ⒉高偉豪提供之新臺幣匯出匯款收執聯、存摺內頁影本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9 陳桂蘭 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00年0月下旬某日,以LINE聯繫陳桂蘭,自稱「陳振國」、「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006」,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桂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3分許 10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陳桂蘭之警詢筆錄 ⒉陳桂蘭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20 黃琡雯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11年9月中旬某日,以LINE聯繫黃琡雯,自稱「陳文博」、「李思思」、「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0868」,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琡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被害人黃琡雯之警詢筆錄 ⒉黃琡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應用軟體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21 柯進源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8892號併辦意旨書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LINE聯繫柯進源,自稱「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0288」,並佯稱:可操作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柯進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告訴人柯進源之警詢筆錄 ⒉柯進源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⒌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 3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李筱琳 112年度偵字第11602號併辦意旨書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李筱琳,自稱「陳振國」,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筱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6分許 8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李筱琳之警詢筆錄 ⒉李筱琳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網站畫面翻拍照片、LINE帳號擷圖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23 林岱穎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28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中旬某日,以LINE聯繫林岱穎,自稱「億創E TRADE」,並佯稱:可認購股票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岱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自行或委託他人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11分許 10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林岱穎之警詢筆錄 ⒉林岱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偽造營業執照照片等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11分許 70,000元 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15分許 100,000元 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16分許 100,000元 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19分許 12,800元 24 康家溢 112年度偵字第13678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16日上午10時許,以LINE聯繫康家溢,自稱「經濟師(總監)~Lotus」、「市場交易員-林振華」、「助理-李思雨」、「泛大西洋投資基金營業員007623」,並佯稱:可操作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康家溢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10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被害人康家溢之警詢筆錄 ⒉康家溢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25 張月秋 112年度偵字第14899號併辦意旨書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張月秋,自稱「陳振國」,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張月秋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 5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張月秋之警詢筆錄 ⒉張月秋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⒋帳戶個資檢視 26 凌林若琛 112年度偵字第154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21日凌晨2時許,以LINE聯繫凌林若琛,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凌林若琛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分許 3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被害人凌林若琛之警詢筆錄 ⒉凌林若琛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27 張馨文 112年度偵字第15492號併辦意旨書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以LINE聯繫張馨文,自稱「Aa股道(蕭青峰)」、「Aa股道美欣」、「市場交易員-林世豪」、「泛大西洋營業員000288」,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儲值云云,致張馨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分許 20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 ⒈被害人張馨文之警詢筆錄 ⒉張馨文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28 黃培瑋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7241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7月4日上午9時31分許,以LINE聯繫黃培瑋,自稱「HankB」、「億創E TRADE」,並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培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42分許 495,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黃培瑋之警詢筆錄 ⒉黃培瑋提供之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影本暨翻拍照片、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畫面擷圖等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29 曾永炎 113年度偵字第1431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25日,以LINE聯繫曾永炎,自稱「股海無涯」、「億創E TRADE」、「文威張麗華」、「陳志明」,並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曾永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0月21日上午11時20分許 300,000元 李嘉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曾永炎之警詢筆錄 ⒉曾永炎提供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畫面擷圖等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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