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金簡,12,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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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雅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911、24404、26504號、112年度偵字第91、3990、644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9936號、113年度偵字第1030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73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雅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雅芬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工具,藉此逃避執法人員循線追查,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28分許前之某時許,將其所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他人作為取得詐欺所得款項之轉帳帳戶。

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如附表所示),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

二、證據標目㈠犯罪事實全部⒈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及自白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⒊被告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㈡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部分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法令適用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尚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適用,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被告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取得或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用,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特定犯罪所得,其行為已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即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犯行。

而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予他人,可能將由詐欺犯罪者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手,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當已有所預見,並容認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罪名及處罰條文⒈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9936號、113年度偵字第10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㈣科刑上一罪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向被害人等16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所定之刑處斷。

㈤法律上之減輕⒈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本件犯行坦承不諱,堪認已自白,是就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四、量刑理由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式幫助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嚴重危害交易及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

㈡就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

而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後,所為詐欺及洗錢犯行造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

考量被告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

綜上,本件犯行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應屬中度之範疇。

㈢另考量被告前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前科紀錄,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工作,日薪約1,000餘元,與祖母、母親、2名子女同住,尚須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並提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附卷為佐(偵24404卷第1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被告將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既未經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考量上開金融卡本體財產價值低微,且因人頭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失去作用,衡諸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固將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持以提領款項,然依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應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㈢末按幫助犯僅係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無庸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就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犯罪所得,尚無從併為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仙宜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呂佩真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呂佩真,自稱「一拳熊」、「李欣瑩」,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呂佩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20分許 7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呂佩真之警詢筆錄 ⒉呂佩真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譯文、收執聯翻拍照片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2 馮景榕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年4月中旬某日,以LINE聯繫馮景榕,自稱「林紫萱」、「張瑞豐」、「BlackRock貝萊德-客服」,並佯稱:因抽中股票,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馮景榕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 95,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馮景榕之警詢筆錄 ⒉馮景榕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3 楊泳鋐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年5月17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楊泳鋐,自稱「林紫萱」、「BlackRock貝萊德-客服」,並佯稱:可抽股票,保證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楊泳鋐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17分許 47,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楊泳鋐之警詢筆錄 ⒉楊泳鋐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4 徐白薇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徐白薇,自稱「Nancy林紫萱」、「張瑞豐」,並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徐白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分許 3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徐白薇之警詢筆錄 ⒉徐白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5 蔡禎輝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蔡禎輝,自稱「林紫萱」、「助理-林紫萱」、「BlackRock貝萊德-客服」,並佯稱: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蔡禎輝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25分許 1,0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蔡禎輝之警詢筆錄 ⒉蔡禎輝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譯文、交易紀錄畫面擷圖、匯款回條聯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6 洪國珍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以LINE聯繫洪國珍,自稱「Xiuman(愛有力量)恩」、「林紫萱」,並佯稱:可申購股票,穩定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洪國珍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 1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洪國珍之警詢筆錄 ⒉洪國珍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7 龍玉玲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龍玉玲,自稱「林紫萱」,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投入資金云云,致龍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許 43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龍玉玲之警詢筆錄 ⒉龍玉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翻拍照片、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收執聯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8 薛美琴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薛美琴,自稱「林紫萱」、「張瑞豐」、「BlackRock貝萊德」,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薛美琴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30日中午12時34分許 56,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薛美琴之警詢筆錄 ⒉薛美琴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翻拍照片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9 吳秀霞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吳秀霞,自稱其胞妹吳秀滿,並佯稱:因抽中股票,須資金購買云云,致吳秀霞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28分許 4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吳秀霞之警詢筆錄 ⒉吳秀霞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0 吳麗燕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吳麗燕,自稱「垂楊」、「張瑞豐」、「貝萊德-客服 張文」,並佯稱:可投資股票,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麗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 9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吳麗燕之警詢筆錄 ⒉吳麗燕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回條聯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1 洪榮祥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2993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5月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洪榮祥,自稱「林紫萱」,並佯稱: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洪榮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52分許 4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洪榮祥之警詢筆錄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⒊帳戶個資檢視 12 李智昌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2993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4月1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李智昌,自稱「林紫萱」、「Simon彭瑞宏」,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智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1,0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李智昌之警詢筆錄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⒊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5月30日中午12時30分許 1,000,000元 13 陳語娸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2993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1年3月1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語娸,自稱「林紫瑄」、「Simon彭瑞宏」、「張瑞豐」,並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語娸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9分許 35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語娸之警詢筆錄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⒊帳戶個資檢視 14 鐘育青 112年度偵字第2993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1年5月上旬某日,以LINE聯繫鐘育青,自稱「林紫萱」、「張瑞豐」,並佯稱:可操盤投資股票獲利、抽股票,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鐘育青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分許 25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鐘育青之警詢筆錄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⒊帳戶個資檢視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8分許 250,000元 15 風佑庭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2993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1年4月7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風佑庭,自稱「瑩瑩」,並佯稱:可投資股票操作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風佑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6月1日上午11時51分許 21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風佑庭之警詢筆錄 ⒉證人風秋霞之警詢筆錄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6 丁紹宸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10306號併辦意旨書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7分許,以LINE聯繫丁紹宸,自稱「一拳熊」、「瑩瑩」,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至集保戶云云,致丁紹宸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51分許 100,000元 賴雅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丁英源之警詢筆錄 ⒉丁英源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畫面翻拍照片、集保資金帳戶證明、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⒋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52分許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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