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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松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193號),暨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詳如附表編號2至35所示),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2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松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松霖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6月間,在新竹市○區○○路00號附近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美元帳戶)等帳戶(以下統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存摺、網路銀行密碼及其個人身分證件資料提供予「劉少華」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容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中信銀行辦理將美國SIVGUS66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000000 00000000 000000000 000,下稱CIRCLE帳戶)設定為約定國外(外幣)匯款受款人。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本案帳戶為工具,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張玉屛等被害人(以下統稱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詳細被害人、詐騙經過,均如附表所示),其後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見詐欺得逞,即將該等詐欺所得款項予以提取轉出,其中部分款項,並自呂松霖之中信銀行美元帳戶轉匯至上開國外帳戶,以致流向不明,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前開事實,已據被告呂松霖於本院113年4月17日審理時自白明確,並有匯出匯款申請書(美元)、中信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明細、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見偵5951號卷第213至216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所得之洗錢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及身分證件資料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一空,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同時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前開多數被害人之財物,並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1年4月11日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之上開累犯前科犯罪,與本案所犯之詐欺罪、洗錢罪同屬財產犯罪,且其甫於執行完畢後約2個月左右,即再犯本案,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而心生警惕,可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亦甚為薄弱,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不致於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本刑。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更為嚴苛。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因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量刑順序先加重後減再遞減之。
㈥附表編號2至35所示之移送併案審理,以及附表編號13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部分犯罪事實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及身分證件等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幫助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所得款項,增加本案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尚能坦承犯罪,惟未與本案被害人和解等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實際自本案詐欺集團獲取任何報酬或詐欺犯罪所得,既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起訴案號或移送併案案號 被害人 詐 騙 經 過 證 據 1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93號 (本案) 張玉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先以「周德龍老師如何教人投資」廣告吸引張玉屏點閱連結「陳佳蓉」,經「陳佳蓉」推薦張玉屏加入「一路長紅B」群組,由「長紅小隊長」向張玉屏佯稱:在卡內基平台儲值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使張玉屏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下午2時7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臺灣新光銀行士林分行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張玉屏之警詢陳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卷《下稱偵10648號卷》【以下不分所屬檢察署,均以類此方式標示卷號】第9至11、13至15頁 )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0648號卷第8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0648號卷第95至97頁) 4.被害人張玉屏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10648號卷第17、19至79頁) 2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38號 (併案1) 陳恒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陳鴻博」、「吳昕妍」、「陳美清」、「BANKCEX-亞太客服(阿文)」加陳恒正好友並佯稱:至BANKC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使陳恒正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8日下午1時57分許,匯款3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陳恒正之警詢陳述(見偵4938號卷第17至21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938號卷第1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938號卷第47至48、53、68頁) 4.被害人陳恒正提出之詐欺網頁翻拍照、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偵4938號卷卷第74至75、84至94、60、81頁) 3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91、5951、11007號 (併案2) 莊庭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股票廣告認識莊庭溪,莊庭溪點擊加入連結所附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成員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HPSIP」網站投資云云。
使莊庭溪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上午11時10分許(實際入帳時間31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匯款100萬元至李易展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隨後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下午2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莊庭溪之警詢陳述(見偵字第5091號卷第8至8頁背面) 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091號卷第1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1號卷第24至24頁背面、26至27、32頁) 4.被害人莊庭溪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臨櫃匯款單(見偵5091號卷第33至35頁背面、36頁背面) 4 同上 施郁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股票廣告認識施郁寧,施郁寧點擊加入連結所附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成員向施郁寧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施郁寧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同年12月5日上午10時48分許、12月7日上午9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施郁寧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1至3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5951號卷第68、7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951號卷第141至145頁) 4.被害人施郁寧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偵5951號卷第至頁) 5 同上 曾育青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股票廣告認識曾育青,曾育青點擊加入連結所附「周老師卡內基投資line通訊」群組及「一路長紅A62」群組,嗣LINE暱稱「卡內基~周sir」、「梁秋穎」、「客服經理-Mike」向曾育青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曾育青陷於錯誤,而接續於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41分、43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10萬元、1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曾育青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5至7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51號卷第8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951號卷第153至154、119至121、151頁) 4.被害人曾育青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5951號卷第155至218頁) 6 同上 方素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股票廣告認識方素秋,嗣方素秋加入LINE「一路長紅」群組,LINE暱稱「陳佳蓉」、「梁秋穎」等向方素秋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方素秋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5日上午11時1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為15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匯款1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方素秋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9至11、13至14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51號卷第6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951號卷第223至224、123至125、221頁) 4.被害人方素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5951號卷第225至231頁) 7 同上 蔡雨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股票廣告認識蔡雨臻,嗣蔡雨臻加入LINE投資群組,LINE暱稱「梁秋穎」向蔡雨臻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蔡雨臻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6日上午10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蔡雨臻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15至18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竹檢偵5951號卷第7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951號卷第237至238、127至129、235頁) 8 同上 葉瑞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股票廣告認識葉瑞煜,嗣LINE暱稱「周德龍」、「梁秋穎」加葉瑞煜為好友,「梁秋穎」向葉瑞煜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葉瑞煜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6日下午1時49分,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贅載一筆111年12月6日下午1時49分轉帳5萬元,應予刪除)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帳號8755號帳戶。
1.被害人葉瑞煜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19至23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51號卷第7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951號卷第243至244、131至132、241頁) 4.被害人葉瑞煜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偵5951號卷第245至352、353頁) 9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91、5951、11007號 (併案2) 林于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透過LINE投資廣告認識林于茹,嗣LINE暱稱「周德龍」加林于茹為好友,並將林于茹加入「一路長紅E2」群組,LINE暱稱「卡內基~周sir」向林于茹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卡內基金融集團」App投資云云。
使林于茹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同年12月7日上午8時52分、12月8日(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7日)上午9時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4萬元、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林于茹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25至26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51號卷第72、7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951號卷第359至360、133至134、357頁) 4.被害人林于茹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偵5951號卷第365至376、361頁) 10 同上 王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透過臉書貼文連結認識王美玲,嗣王美玲點擊加入「一路長紅C2」LINE群組,LINE暱稱「卡內基~周sir」向王美玲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王美玲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下午1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6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王美玲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27至29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51號卷第8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951號卷第381至382、135至136、379頁) 4.被害人王美玲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偵5951號卷第384至387、383頁) 11 同上 柳佳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前透過臉書教學投資股票社群認識柳佳如,嗣LINE暱稱「梁秋穎」向柳佳如佯稱:在「Carnegie Hous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使柳佳如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下午2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柳佳如之警詢陳述(見偵5951號卷第31至32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51號卷第8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951號卷第393至394、137至139、391頁) 4.被害人柳佳如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截圖(見偵5951號卷第398至399頁) 12 同上 邱繼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透過LINE投資股票群組認識邱繼立,嗣LINE暱稱「賴志紅」、「SRT媞亞」、「陳鴻博」向邱繼立佯稱:下載「BANKCEX」App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使邱繼立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同年12月1日上午9時27分、12月2日上午8時56分、9時、11時15分、12月8日上午9時43分、9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邱繼立之警詢陳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南市第六分局偵查卷》第3至7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南市第六分局偵查卷第15、16、17、2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南市第六分局偵查卷第29至32、57頁) 4.被害人邱繼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南市第六分局偵查卷第33至44、51至52、54頁) 13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468號 (併案3) 吳浩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透過臉書投資理財貼文認識吳浩君,吳浩君點擊連結加入「一路長紅C1」LINE群組,LINE暱稱「梁秋穎」向吳浩君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吳浩君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列入審理範圍),又接續於同年12月8日上午9時3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誤載10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帳戶。
1.被害人吳浩君之警詢陳述(見偵12468號卷第12至13頁背面)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468號卷第10、1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468號卷第16至16頁背面、18至18頁背面、44頁) 4.被害人吳浩君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見偵12468號卷第37頁) 1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960、38984號 (併案4) 徐碧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許,透過徐碧玉友人張雪卿而認識徐碧玉,嗣於「一路長紅」LINE群組,以LINE暱稱「梁秋穎」向徐碧玉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徐碧玉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6日上午11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徐碧玉之警詢陳述(見偵38984號卷第13至14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8984號卷第1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8984號卷第29至30、33至34、41頁) 4.被害人徐碧玉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見偵38984號卷第57、55頁) 15 同上 張淑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底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廣告認識張淑華,嗣張淑華加入「一路長紅」LINE群組,LINE暱稱「周德龍」、「梁秋穎」向張淑華佯稱:在「卡內基」App儲值可獲得投資操作基金云云。
使張淑華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5日上午10時35分許,以ATM轉帳3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張淑華之警詢陳述(見偵33960號卷第13至15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3960號卷第20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3960號卷第245至248頁) 4.被害人張淑華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見偵33960號卷第21至32、34、17頁) 1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85號 (併案5) 蔡䕒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起,以暱稱「周德龍股票分析老師」、「助理梁秋穎」透過臉書及LINE聯繫蔡䕒頤,邀約加入「卡內基外資機構專用存管帳戶App」會員,佯稱:儲值入金至指定帳戶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使蔡䕒頤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下午2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及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蔡䕒頤之警詢陳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下稱新北市三重分局刑案報告書》第1至2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新北市三重分局刑案報告書第29頁) 3.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新北市三重分局刑案報告書第49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市三重分局刑案報告書第53至55頁) 5.被害人蔡䕒頤提出之卡內基外資機構專用存管帳戶明細資料、轉帳交易明細(見新北市三重分局刑案報告書第6至8頁) 17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857號 (併案6) 徐惠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底透過臉書張貼之投資廣告認識徐惠美,徐惠美點擊連結加LINE暱稱「周老師」朋友,嗣被轉介認識「陳悠悠」、「Carnegie-李軒翰」,「Carnegie-李軒翰」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云云。
使徐惠美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同年12月6日上午9時31分許、12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10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1萬元、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徐惠美之警詢陳述(見偵52857號卷第4至5頁背面)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2857號卷第15、15頁背面)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2857號卷第20頁) 4.被害人徐惠美提出之存匯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存摺影本(見偵52857號卷第9至11、8、12頁) 1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717號 (併案7) 廖振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以LINE暱稱「梁秋穎」、「股票老師周德龍」向廖振偉稱:依其指示操作並下載「Carnegie-House」App可投資獲利云云。
使廖振偉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同年12月5日上午9時16分9秒、9時16分52秒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3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廖振偉之警詢陳述(見偵36717號卷第9至11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717號卷第2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6717號卷第25至27頁) 4.被害人廖振偉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截圖(見偵36717號卷第13、15頁) 19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651號 (併案8) 石舜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過在臉書張貼之投資廣告認識石舜華,嗣以LINE暱稱「客服:Mike」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使石舜華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6日上午10時6分許,以網路銀行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石舜華之警詢陳述(見偵15651號卷第3至4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5651號卷第7頁背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5651號卷第30至33頁) 4.被害人石舜華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偵15651號卷第13至21、23頁) 2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39號 (併案9) 黃娟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透過臉書網頁認識黃娟娟,由LINE暱稱「周老師」將黃娟娟加入投資群組並佯稱:可指導在「Carnegie-stock」App投資獲利云云,使黃娟娟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上午9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黃娟娟之警詢陳述(見偵17458號卷第5至6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458號卷第1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7458號卷第27頁) 21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785號 (併案10) 林佩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透過臉書帳號「Gul-E-Gulmit Rent A Car」認識林佩穎,嗣傳LINE訊息佯稱:加入「BANKCEX」平台及App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
使林佩穎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1日下午1時36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時58分許),在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匯款4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林佩穎之警詢陳述(見偵13785號卷第26至28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3785號卷第1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3785號卷第30至30頁背面) 4.被害人林佩穎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13785號卷第32頁背面、第33至40、42至43頁) 22 同上 陳淑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7日透過「贏家學院」網頁認識陳淑慎,嗣有助理「郭梓涵」透過LINE與陳淑慎聯繫佯稱:股票不好操作,改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但須先依指示預約儲值云云。
使陳淑慎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1日下午1時3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為下午2時22分許),在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匯款3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陳淑慎之警詢陳述(見偵13785號卷第46至48頁背面)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3785號卷第9頁背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3785號卷第45至45頁背面) 4.被害人陳淑慎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13785號卷第32頁背面、第33至40、42至43頁) 23 同上 鄧尹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透過臉書股票社團認識鄧尹婷,嗣將鄧尹婷加入LINE投資群組,以LINE暱稱「陳鴻博」、「羅德民」、「BANKCEX亞太區經理」佯稱:在「BANKCEX」平台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
使鄧尹婷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同年12月1日上午10時5分、10時8分、10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10萬元、5萬元、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鄧尹婷之警詢陳述(見偵13785號卷第77至79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3785號卷第9頁背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3785號卷第82至83頁) 4.被害人鄧尹婷提出之手機轉帳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13785號卷第94、84至88頁) 24 同上 林煉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7日透過「贏家學院中級網路講堂」股票共學群組認識林煉坤,以LINE暱稱「陳鴻博」、「蕭-Hsiao」佯稱:在「BANKCEX」App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
使林煉坤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許(實際入帳時間2時48分許),在元大銀行桃園分行,匯款6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林煉坤之警詢陳述(見偵13785號卷第104至106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3785號卷第23頁背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3785號卷第107至107頁背面) 4.被害人林煉坤提出之存摺影本、投資平台截圖、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見偵13785號卷第111、112背面、114、115至121頁背面) 25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5621號 (併案11) 陳鳳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透過臉書投資股票教學訊息認識陳鳳如,將陳鳳如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在「Carnegie-sHouse」App投資可獲利云云。
使陳鳳如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上午9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陳鳳如之警詢陳述(見偵45621號卷第47至49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45621號卷第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45621號卷第41至42、119至121頁) 4.被害人陳鳳如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見偵45621號卷第64至66、52頁) 26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665號 (併案12) 宋維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中午某時許,透過LINE聯繫宋維發,並推薦使用「HPSIP」佯稱:在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使宋維發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7日上午11時44分許,在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10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宋維發之警詢陳述(見偵17665號卷第17至18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665號卷第1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7665號卷第19至20、22至23頁) 4.被害人宋維發提出之花蓮一信跨行匯款回單(見偵17665號卷第25頁) 27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303號 (併案13) 張舒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某時許,透過LINE聯繫張舒涵,並推薦使用「Carnegie-stock」,佯稱:使用該證券交易手機App可獲利云云。
使張舒涵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8日上午8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張舒涵之警詢陳述(見偵18303號卷第6至8、9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303號卷第31至3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8303號卷第10至11、18至19、29頁) 4.被害人張舒涵提出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偵18303號卷第26至28頁) 28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511號 (併案14) 凃呂玥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自稱「卡內基~周sir」、「助教梁秋穎」之人向凃呂玥潔訛稱加入LINE群組內,並推薦使用「Carnegie-stock」,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使凃呂玥潔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2月7日下午2時50分許匯款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帳號9015號帳戶。
1、被害人凃呂玥潔之警詢陳述(警港分刑字第11270282401卷第45至47頁) 2、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警港分刑字第11270282401卷第23至35頁) 3、凃呂玥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港分刑字第11270282401卷第3至7、49至54頁) 4、凃呂玥潔匯款單據(警港分刑字第11270282401卷第55至57頁) 29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86號 (併案15) 陳柏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自稱為「陳小小」向陳柏秀佯稱:依指示申購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陳柏秀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同年12月8日9時29分許、9時30分許、9時31分許,各匯款3萬元、4萬元、3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陳柏秀之警詢陳述(見偵20586號卷第3至4頁) 2、中信銀行112年5月29日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20586號卷第5至12頁)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0586號卷第14至21、30至31頁) 4、陳柏秀合庫銀行存摺影本(見偵20586號卷第22至23頁) 5、陳柏秀之匯款單據(見偵20586號卷第28頁) 30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97號 (併案16) 李麗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自稱為「卡內基集團」人員向李麗芬訛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麗芬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2月5日10時29分許,匯款8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8755號帳戶。
1、被害人李麗芬之警詢陳述(見偵4697卷第15至16、17頁) 2、中信銀行存款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見偵4697卷第 10至11頁背面)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697卷第18至29頁背面、34頁) 4、李麗芬之手機翻拍照片(見偵4697卷第30至33頁) 31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652號 (併案17) 武霞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8日,自稱為「陳鴻博老師」向武霞雯訛稱開立虛擬貨幣錢包並依指示操作金流可獲利云云,致武霞雯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2月1日9時31分許,匯款32萬2500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武霞雯之警詢陳述(見偵5652卷第23至25頁背面、26至27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5652卷第15至22頁) 3、武霞雯之匯款單據(見偵5652卷第42頁) 4、武霞雯之手機擷圖(見偵5652卷第43至48頁) 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652卷第43至52頁) 32 同上 郭芳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自稱為「陳鴻博老師」向郭芳杏訛稱開立虛擬貨幣錢包並依指示操作金流可獲利云云,致郭芳杏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2月1日10時23分許,匯款3萬8000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郭芳杏之警詢陳述(見偵5652卷第28至29頁背面)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5652卷第15至22頁) 3、郭芳杏之LINE對話擷圖、手機翻拍照片(見偵5652卷第58至67頁) 4、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652卷第68至71頁) 33 同上 鄭逢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自稱為「BANKCEX客服經理」向鄭逢霖訛稱開立虛擬貨幣錢包並依指示操作金流可獲利云云,致鄭逢霖陷於錯誤,而接續於111年12月2日10時31分許、同日10時32分許、同日10時37分許、同日10時39分許、同年月7日10時2分許,各匯款10萬元、10萬元、3萬元、6155元、55萬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鄭逢霖之警詢陳述(見偵5652卷第30至31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5652卷第15至22頁) 3、鄭逢霖之匯款單據(見偵5652卷第72、78至81頁) 4、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652卷第83至86頁) 34 同上 覃天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下旬,自稱為「陳鴻博老師」向覃天財訛稱開立虛擬貨幣錢包並依指示操作金流可獲利云云,致覃天財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2月5日10時4分許,匯款41萬9355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覃天財之警詢陳述(見偵5652卷第32至33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5652卷第15至22頁)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652卷第86至90頁) 35 同上 陳姵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前某日,自稱為「陳鴻博老師」向陳姵蓉訛稱開立虛擬貨幣錢包並依指示操作金流可獲利云云,致陳姵蓉陷於錯誤,而接續於111年12月1日13時46分許、111年12月8日15時14分許,各匯款3萬、3萬2400元至呂松霖之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
1、被害人陳姵蓉之警詢陳述(見偵5652卷第34至37頁) 2、中信銀行9015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5652卷第15至22頁) 3、陳姵蓉之手機擷圖(見偵5652卷第91至97頁) 4、陳姵蓉之存摺影本(見偵5652卷第98至99頁) 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652卷第100至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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