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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睿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345、2346、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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