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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君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8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君媛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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