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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姵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907、17384、18164、18699、20698、20904、21989、2259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5、24238、26752、26962、28033、29942號、113年度偵字第899、1798、3150、3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姵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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