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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陳竑騵
訴訟代理人 紀秉成
被 告 蔡謹隆
湯佳欣
陳立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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