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276,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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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高毓璟

被 告 郭姵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號,嗣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為113年度金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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