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586,2024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原告蘇芬貞
被告黃煒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煒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蘇芬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葉伊馨
法官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