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608,20240614,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8號
原告廖乙婷


被告王長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2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