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613,2024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李靆蓤


被 告 黃家恩

朱畇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靆蓤對被告黃家恩、朱畇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