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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8號
原 告 陳惠琴
被 告 陳秉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本件刑事判決原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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