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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 告 許禹伶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陳奕安
張墩豪
陳致仁
黃建豪
潘智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奕安、張墩豪、陳致仁、黃建豪、潘智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許禹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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