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范長錦
被 告 潘德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