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43號
原 告 吳仁龍
被 告 楊紹麟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紹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吳仁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