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佑任
相 對 人 郭蕎薪
洪鼎清
魏博洋
陳耕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號就本院112 年訴字第45
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6日上
午1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移付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正祥
書 記 官 張佩旻
通 譯 陳柏憲
調解委員 顏得利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佑任
相 對 人 郭蕎薪
洪鼎清
魏博洋
陳耕宏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郭蕎薪、洪鼎清、魏博洋、陳耕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整,給付方式為:已先行支付陸萬元,剩下之貳萬元於民國113 年1 月16日前給付(已於113 年1 月16日準備程序當庭支付完畢)。
㈡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㈢聲請人對相對人郭蕎薪、洪鼎清、魏博洋、陳耕宏之刑事部分不再追究,並願意撤回刑事傷害之告訴。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陳佑任
相對人 郭蕎薪
洪鼎清
魏博洋
陳耕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張佩旻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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