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請人陳珍惠
相對人鄭宇君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9 號就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
第479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 年7 月9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試行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官吳佩真
書記官陳紀元
通譯鄭巧毬
調 解委 員蔡忠雄、林進忠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珍惠
相對人 鄭宇君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式:
相對人應於民國(下同)113 年7 月10日前給付壹萬元,
其餘壹萬元部分,則自113 年8 月1 日起於每月15日前,
按月給付貳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如
附件)。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但不免除其餘連帶
債務人之賠償責任。
(三)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請求從輕量刑,並同意對相對人
宣告緩刑。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陳珍惠
相對人鄭宇君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陳紀元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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