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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電器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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