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簡附民,29,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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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八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黃 潔 茹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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