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訴,393,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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