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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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