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附民,190,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ARC Mus
樂製作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害日本國AVEX公司及ORUMOK\PIONEER公司音樂著作權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雖另提出告訴認被告侵害其「火之源」及「童心─凱爾特童謠精選」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三號),惟因與前開經無罪判決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由本院移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是告訴人顯非本件犯罪之被害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尚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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