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89,附民,204,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乙○○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昆 霖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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