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八九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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