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錫銘
常維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被 告 朱家康
選任辯護人 張庚清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Z\錫銘、常維同、朱家康均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許錫銘、常維同、朱家康等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十月七日、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政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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