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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所為之延長羈押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內關於「經本院訊問被告李榮正後」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關於裁定之更正亦應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內關於「經本院訊問被告李榮正後」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政 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珮 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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