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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常業竊盜罪嫌重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起訴書所列之竊盜事實均坦承不諱,而其自受羈押迄今已快半年,被告妻子及二個幼兒因此生活頓陷入困境,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信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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