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交簡,187,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貳年。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彭 幸 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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