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伍點貳玖柒壹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五點二九七一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查扣案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 明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