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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常業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常業竊盜罪嫌重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受羈押至今已逾五個月,然被告家長不諒解其犯行,劃清界限,致被告與聲請人所育分別為三歲及一歲幼子,均賴聲請人獨力撫育。
聲請人雖無謀生能力,但仍願負起身為母親之責任。
惟聲請人身體狀況不佳,素有子宮肌瘤、左側卵巢水瘤及骨盆腔炎等惡疾,縱有心養育二嗷嗷待哺幼子,亦因健康狀況極差而無力維持,聲請人自知被告犯行應受國家法律制裁,然請求本院於判決確定前,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以免全家生活無以為計,拖累無辜幼子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信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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