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98,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貳萬元、壹萬元、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茲該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檢附通緝書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潔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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