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自,33,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號
自 訴 人 乙○○
被告甲○○因偽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犯罪被害人方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不得提起自訴,司法院二五年院字第一五四0號著有判例。

因此,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顯與上揭法律與解釋不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文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慧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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