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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被告公共危險部分另結),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95年6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彭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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