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易,292,200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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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乙○○,因被告侵占案件,於民國94年11月16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檢察官已將被告甲○○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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