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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李天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5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乃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所明定,是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者,應以當事人為限。
而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 絛規定,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即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依上開意旨,依法不得有上訴權。
二、本件上訴人於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為告訴人,即非當事人,依法無上訴權,乃具狀提起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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